Monday, 20 January 2014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6頁) – 婚禮禮文釋義之五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6頁) – 婚禮禮文釋義之五
 
 
今次有幸邀請到李一帆牧師,張樹萱牧師和太座翠芬姊妹和我一同寫此專欄,十分感恩,聖靈的工作總是出入意表,願意大家對婚禮禮文有既深且廣的了解。今天由翠芬姊妹淺釋禮文中婚姻三個目的後的一段:

現今如二人欲在此神聖關係下結合,爾等之中,若有人知道有何妨礙不可結合,應當立即聲明。若此刻不言,則當永遠緘默。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6頁) – 婚禮禮文釋義 (王葉翠芬)

 我和健華同行四份一個世紀,丈夫都對我愛眷有加。最蒙恩是婚後能在基督教的群體成長,有弟兄姊妹彼此勸勉,床頭打架床尾和⋯⋯,我們可以一家人圍埋張枱食飯,最倒霉的日子也是快樂的。原來公禱書的結婚禮文,十分著重教會群體的見證,當中包括上述一段,唔知大家會否跟我一樣.當牧師讀到此段時,總是想會否真的有人指證新人有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可是無一次見過有人出聲,會眾多是緘默,究竟會眾是否真的緘默,無對牧師及一對新人表達不同意見?他們明白什麼是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嗎?

我常以為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事,有時也會掀起教會的討論。特別當二人的年齡,身份,國籍相距很遠,牧師轉介給輔導時,總會加一兩句真心話,表達對他們的掛心;在我輔導的個案中,有決定唔結婚,有延遲一年才結婚,也有和平分手的。歸咎其因,都是雙方未經深思熟慮而發現時間有助他們作出成熟的決定,也好令父母甚至教友安心。

然而,這只是輔導和牧養的工作,不至於要在大庭廣眾公開指出不是。婚姻禮文所講的「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我相信應該是與香港法律「婚姻無效令」相關的。即會眾在參加婚禮時,若知道結婚任何一方有以下的情況出現,就有責任出聲:
(1) 婚姻雙方屬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婚姻;
(2) 婚禮並非於合法場所及合法人士(登記官、合資格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主持;或未有登記官證明書就該段婚姻發給或未有特別許可證就該段婚姻批給;或使用假姓名結婚等;
(3) 如任何一方於舉行婚禮時未滿16歲。(詳情請參閱《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條)

禮文的重點是邀請會眾一同與舉行婚禮的一對新人緊慎思考婚姻的合法性,這是最低要求;它提醒我們人人當尊重婚姻,不應予以利用,有所圖謀。更須以敬畏上帝之心,誠敬慎重,省察行事。
考考大家,類似這一段向會眾察問的禮文,除了在婚禮出現,還在那一個禮文出現?

(內子翠芬跟隨我來加國進修前已經是資深婚姻輔導員,2000年離任公教婚姻輔導會婚姻調解服務中心主任一職,於聖公會輔導處任婚姻輔導員,後再任聖公會明華神學院牧養中心主任,推動平信徒婚姻牧養訓練;2009年隨本人前往威克里夫神學院深造,四年間已完成神學研究碩士、靈修指導文憑,並正進修教牧學博士課程,探討教會對困難家庭的牧養。)待續
 
 
相片:今次有幸邀請到李一帆牧師,張樹萱牧師和太座翠芬姊妹和我一同寫此專欄,十分感恩,聖靈的工作總是出入意表,願意大家對婚禮禮文有既深且廣的了解。今天由翠芬姊妹淺釋禮文中婚姻三個目的後的一段:

現今如二人欲在此神聖關係下結合,爾等之中,若有人知道有何妨礙不可結合,應當立即聲明。若此刻不言,則當永遠緘默。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6頁) – 婚禮禮文釋義 (王葉翠芬)
我和健華同行四份一個世紀,丈夫都對我愛眷有加。最蒙恩是婚後能在基督教的群體成長,有弟兄姊妹彼此勸勉,床頭打架床尾和,我們可以一家人圍埋張枱食飯,最倒霉的日子也是快樂的。原來公禱書的結婚禮文,十分著重教會群體的見證,當中包括上述一段,唔知大家會否跟我一樣.當牧師讀到此段時,總是想會否真的有人指證新人有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可是無一次見過有人出聲,會眾多是緘默,究竟會眾是否真的緘默,無對牧師及一對新人表達不同意見?他們明白什麼是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嗎?

我常以為結婚不只是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的事,有時也會掀起教會的討論。特別當二人的年齡,身份,國籍相距很遠,牧師轉介給輔導時,總會加一兩句真心話,表達對他們的掛心;在我輔導的個案中,有決定唔結婚,有延遲一年才結婚,也有和平分手的。歸咎其因,都是雙方未經深思熟慮而發現時間有助他們作出成熟的決定,也好令父母甚至教友安心。

然而,這只是輔導和牧養的工作,不至於要在大庭廣眾公開指出不是。婚姻禮文所講的「妨礙不可結合的原因」,我相信應該是與香港法律「婚姻無效令」相關的。即會眾在參加婚禮時,若知道結婚任何一方有以下的情況出現,就有責任出聲:
(1) 婚姻雙方屬血親或姻親關係的婚姻;
(2) 婚禮並非於合法場所及合法人士(登記官、合資格的神職人員、或婚姻監禮人)主持;或未有登記官證明書就該段婚姻發給或未有特別許可證就該段婚姻批給;或使用假姓名結婚等;
(3) 如任何一方於舉行婚禮時未滿16歲。(詳情請參閱《婚姻條例》(第181章)第27條)

禮文的重點是邀請會眾一同與舉行婚禮的一對新人緊慎思考婚姻的合法性,這是最低要求;它提醒我們人人當尊重婚姻,不應予以利用,有所圖謀。更須以敬畏上帝之心,誠敬慎重,省察行事。
考考大家,類似這一段向會眾察問的禮文,除了在婚禮出現,還在那一個禮文出現?
 
(內子翠芬跟隨我來加國進修前已經是資深婚姻輔導員,2000年離任公教婚姻輔導會婚姻調解服務中心主任一職,於聖公會輔導處任婚姻輔導員,後再任聖公會明華神學院牧養中心主任,推動平信徒婚姻牧養訓練;2009年隨本人前往威克里夫神學院深造,四年間已完成神學研究碩士、靈修指導文憑,並正進修教牧學博士課程,探討教會對困難家庭的牧養。)待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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