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1 April 2015

讀教牧書信後感 (王葉翠芬)

提摩太前書 3:3-3:5
3:3 [hb5] 不 因 酒 滋 事 、 不 打 人 、 只 要 溫 和 、 不 爭 競 、 不 貪 財 .
[kjv] Not given to wine, no striker, not greedy of filthy lucre; but patient, not a brawler, not covetous;
3:4 [hb5] 好 好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 使 兒 女 凡 事 端 莊 順 服 。 〔 或 作 端 端 莊 莊 的 使 兒 女 順 服 〕
[kjv] One that ruleth well his own house, having his children in subjection with all gravity;
3:5 [hb5] 人 若 不 知 道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 焉 能 照 管   神 的 教 會 呢 。
[kjv] (For if a man know not how to rule his own house, how shall he take care of the church of God?)

由於監督是一個十分重要的職份,所以對他也有一系列的要求,好叫他是「無 可 指 責」。這包括「只 作 一 個 婦 人 的 丈 夫 、 有 節 制 、 自 守 、 端 正 、 樂 意 接 待 遠 人 、 善 於 教 導」.今日的經文再列出四個「不」,說明這些事情是要妨避。包括:「不 因 酒 滋 事 、 不 打 人 、 只 要 溫 和 、 不 爭 競 、 不 貪 財 .」其中的「因 酒 滋 事」(提多 2:3)和「貪財」(提前3:8, 提後3:2)相信是以弗所教會常見的問題,而提摩太自己似乎是怕了飲酒,保羅卻請他稍微(提前5:23)用點酒, 治理他胃口的疾病。

3:4-5兩節, 保羅開始用管理家庭對比管理上帝的教會。要「好 好 管 理 自 己 的 家 、 使 兒 女 凡 事 端 莊 順 服 。」由此來看,兒女若能端莊順服父母,反映出家就管理好了。對比於哥林多前書7:25 -26提到有關忠心作主工的人「不如守素安常,保持童身」,這裡保羅卻指出作監督的,要好好管理自己的家,這更是管好教會的前設,可見提摩太前書是比較正面看家庭的功能。

至於何謂「管 理」自己的家呢?原文προΐστημι 有領着,保護,協助,關注的意思。在以前的希臘社會,父親能帶領家庭及保護家人,不只是他的家庭責任,更是作為好市民的責任*。家庭與社會是息息相關,那麼家庭和建立教會,特別是傳揚主道,培育孩童敬虔順服上帝,又有什麼角色呢?(待續)

* The Household of God: The social world of the Pastoral Epistles, , David Vern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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