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dnesday 22 January 2014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7-439頁) – 婚禮禮文釋義之二

重讀婚禮禮文(公禱書437-439頁) – 婚禮禮文釋義之二

  牧師問新婦家長或其代表曰:
誰將此女子許配與此男子為妻。
新婦家長或其代表人即將新婦右手授與牧師,牧師令新郎以右手握新婦之右手,新郎隨牧師曰: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娶爾某某為妻,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斯時二人放手,新婦以右手握新郎之右手,新婦隨牧師曰:⋯⋯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奉爾某某為夫,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斯時二人放手,新郎將戒指置於牧師所持之公禱書上,牧師則將戒指交回新郎,由新郎將之戴於新婦左手第四指上,隨牧師曰:
我以此戒指為徵記,與爾結婚,我以我之身心尊敬爾,我以我之財物,與爾分享,奉聖父,聖子,聖靈之名。阿們。
如新婦亦有戒指交換,可用同一禮儀,將戒指置於牧師所持之公禱書上,牧師將戒指交回新婦,由新婦將之戴於新郎左手第四指上,隨牧師讀上面禱文。交換飾物後,新郎新婦跪下,眾仍立,牧師祈禱曰:
永生之上帝,創造人類,保全萬民之主,所有靈恩之賜與者,永生之根源;我等奉主之名,為此二人祝福,求主賜福與彼等,使彼等忠貞相處,得能恪守彼等今日以戒指為徵記所立之約,且能終身親愛和睦,遵行上帝之誡命,一同生活,此賴我主耶穌基督而求。阿們。
牧師使新郎新婦各以右手相握,並執彼等相合之手曰:
上帝所配合者,人不可分。

我在八六年與師母開始拍拖,拍足五年,在九一年年頭由外父牽着她的手步入教堂,這是他首次步入教堂。他是一個忠心的擁護中共的死硬派,家中還珍藏有與第幾代領導人於中南海之合照。所以參加這婚禮總有點格格不入。可幸他有去綵排,才不致出洋相。當牧師說:「誰將此女子許配與此男子為妻」他前進一步,牽着女兒的右手交與牧師,也做得有板有眼,效果都可以;此外,他也明白將女兒的右手先交予牧師後再交予新郎,是代表上帝透過教會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此禮儀在另一版本之儀文也包含,只不過先後之次序不同)。若禮儀真有這意思,我們便要想「教會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是什麼意思?教會如何落實「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呢?甚值得我們去思想的。

昨天談到一有趣課題,今天其實在誓辭中都一再重申,所以合併一齊討論。

禮文在這裡要求新郎及新婦隨着牧師宣讀以下誓辭: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娶/奉爾某某為妻/夫,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我的做法就是要求新郎及新婦返到家中背誦了這個誓辭,不用在行禮時背誦,只要隨着我宣誓便可以了。要他們背誦,其實想他們明白曾作這一承諾,是公開的承諾。在好日子守助愛護一定做得到,但到患病時便不同,尤其是長期病患,需要伴侶照顧。禮文在這裡只要求一方在沒有患病的情況下去作這誓言(這已經是不容易),但更有趣的是患病的一方是否都要求他去盡力去愛呢?似乎禮文在這裡只要求沒有患病的一方作出承諾,患病的一方,很明顯禮文並沒有作出同樣的規範,為什麼呢?這便留有很大的空間給我們思想。(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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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牧師問新婦家長或其代表曰:
誰將此女子許配與此男子為妻。
 新婦家長或其代表人即將新婦右手授與牧師,牧師令新郎以右手握新婦之右手,新郎隨牧師曰: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娶爾某某為妻,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斯時二人放手,新婦以右手握新郎之右手,新婦隨牧師曰: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奉爾某某為夫,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斯時二人放手,新郎將戒指置於牧師所持之公禱書上,牧師則將戒指交回新郎,由新郎將之戴於新婦左手第四指上,隨牧師曰:
我以此戒指為徵記,與爾結婚,我以我之身心尊敬爾,我以我之財物,與爾分享,奉聖父,聖子,聖靈之名。阿們。
 如新婦亦有戒指交換,可用同一禮儀,將戒指置於牧師所持之公禱書上,牧師將戒指交回新婦,由新婦將之戴於新郎左手第四指上,隨牧師讀上面禱文。交換飾物後,新郎新婦跪下,眾仍立,牧師祈禱曰:
永生之上帝,創造人類,保全萬民之主,所有靈恩之賜與者,永生之根源;我等奉主之名,為此二人祝福,求主賜福與彼等,使彼等忠貞相處,得能恪守彼等今日以戒指為徵記所立之約,且能終身親愛和睦,遵行上帝之誡命,一同生活,此賴我主耶穌基督而求。阿們。
 牧師使新郎新婦各以右手相握,並執彼等相合之手曰:
上帝所配合者,人不可分。

我在八六年與師母開始拍拖,拍足五年,在九一年年頭由外父牽着她的手步入教堂,這是他首次步入教堂。他是一個忠心的擁護中共的死硬派,家中還珍藏有與第幾代領導人於中南海之合照。所以參加這婚禮總有點格格不入。可幸他有去綵排,才不致出洋相。當牧師說:「誰將此女子許配與此男子為妻」他前進一步,牽着女兒的右手交與牧師,也做得有板有眼,效果都可以;此外,他也明白將女兒的右手先交予牧師後再交予新郎,是代表上帝透過教會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此禮儀在另一版本之儀文也包含,只不過先後之次序不同)。若禮儀真有這意思,我們便要想「教會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是什麼意思?教會如何落實「參予」於一對新人之中呢?甚值得我們去思想的。

昨天談到一有趣課題,今天其實在誓辭中都一再重申,所以合併一齊討論。

禮文在這裡要求新郎及新婦隨着牧師宣讀以下誓辭:

我某某,現遵上帝的聖法,娶/奉爾某某為妻/夫,自今以後,無論安樂困苦,富厚貧窮,疾病康健,我必守助爾,我必愛護爾,直至終身,此乃我對爾所許之誓。

我的做法就是要求新郎及新婦返到家中背誦了這個誓辭,不用在行禮時背誦,只要隨着我宣誓便可以了。要他們背誦,其實想他們明白曾作這一承諾,是公開的承諾。在好日子守助愛護一定做得到,但到患病時便不同,尤其是長期病患,需要伴侶照顧。禮文在這裡只要求一方在沒有患病的情況下去作這誓言(這已經是不容易),但更有趣的是患病的一方是否都要求他去盡力去愛呢?似乎禮文在這裡只要求沒有患病的一方作出承諾,患病的一方,很明顯禮文並沒有作出同樣的規範,為什麼呢?這便留有很大的空間給我們思想。(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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