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esday 23 June 2015

在讀教牧書信後感                   (王葉翠芬)

提摩太前書 5:19-5:22

5:19 [hb5] 控 告 長 老 的 呈 子 、 非 有 兩 三 個 見 證 就 不 要 收 。
[kjv] Against an elder receive not an accusation, but before two or three witnesses.
5:20 [hb5] 犯 罪 的 人 、 當 在 眾 人 面 前 責 備 他 、 叫 其 餘 的 人 也 可 以 懼 怕 。
[kjv] Them that sin rebuke before all, that others also may fear.
5:21 [hb5] 我 在   神 和 基 督 耶 穌 並 蒙 揀 選 的 天 使 面 前 囑 咐 你 、 要 遵 守 這 些 話 、 不 可 存 成 見 、 行 事 也 不 可 有 偏 心 。
[kjv] I charge thee before God, and the Lord Jesus Christ, and the elect angels, that thou observe these things without preferring one before another, doing nothing by partiality.
5:22 [hb5] 給 人 行 按 手 的 禮 、 不 可 急 促 . 不 要 在 別 人 的 罪 上 有 分 . 要 保 守 自 己 清 潔 。
[kjv] Lay hands suddenly on no man, neither be partaker of other men's sins: keep thyself pure.
5:23 [hb5] 因 你 胃 口 不 清 、 屢 次 患 病 、 再 不 要 照 常 喝 水 、 可 以 稍 微 用 點 酒 。
[kjv] Drink no longer water, but use a little wine for thy stomach's sake and thine often infirmities.


經文接着談對待長老的細節。保羅指出,若有人呈上控告長老的狀紙,他提醒提摩太「非 有 兩 三 個 見 證 就 不 要 收 。」這裡的原則是:過錯必須有多方見證,以保持客觀。我修讀博士課程時,要修讀調查研究一科,其中一個調查原則,就是三角理論Triangulation,調查員必須從三個角度去審視同一份數據資料,以確定其可信程度。三脚的櫈子是令到櫈子平衡的最少支點,三維角度(three-dimensional)也能幫我們更認識實體的面貌。5:19節就是幫助教會領袖正面面對教會內的紀律問題,在聆聽訴訟時,持平客觀,罪行確立後,便要公開衍責 (5:20),叫聽者懼怕。

在提醒提摩太這個小子處分教內不法份子時,要做到不存成見,不可偏心,保羅更是奉「  神 和 基 督 耶 穌 並 蒙 揀 選 的 天 使 面 前 囑 咐 你」,態度可謂慎重認真。第四句相關的教導,就是按手時,無論是差派新任長老或確認他犯罪,不必急促,確保自己也不會犯錯,受到牽連。總結來說,當教牧要執行紀律處分時,必須勇於承担,慎於行事。我自己也見過丈夫在教會內執行紀律處分,在牧區議會中公開處理。他所面對的壓力,不為外人道,我只有日夜替他祈禱。當時他沒有患病,倒想不到離任進修後卻患上大病。怪不得保羅也勸屢次患病的提摩太,「再 不 要 照 常 喝 水 、 可 以 稍 微 用 點 酒 」,及早處理身體上的不適。(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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